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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皮磊 近日,上海市民政局出臺《上海市慈善組織認定和取消認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從慈善組織認定、取消慈善組織認定、受理審核、章程核準等方面,對全市慈善組織認定和取消認定等工作進行了規(guī)范。 據(jù)上海市民政局官網介紹,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慈善條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建立健全了上海市慈善組織認定和退出機制,創(chuàng)新設置了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等重要內容。因此,制訂《上海市慈善組織認定和取消認定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慈善組織認定、細化明確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相關內容,十分必要。 《暫行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上海市已經登記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以及慈善組織不再從事慈善活動,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適用本辦法。 同時,《暫行辦法》也進一步明確了不予認定為慈善組織的情形,包括: (一)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負責人的情形的; (二)申請前兩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申請時被民政部門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行為的。 《暫行辦法》提出,本市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 (一)不再從事慈善活動的; (二)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不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關于慈善組織的規(guī)定的; (三)被民政部門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行為的。存在《慈善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慈善組織終止情形的,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終止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該《暫行辦法》明確了慈善組織申請取消認定時對慈善財產清算和處理的要求。慈善組織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應當成立清算組,對慈善組織的財產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數(shù)額高于其認定為慈善組織時的凈資產數(shù)額的,保留認定為慈善組織時的凈資產數(shù)額,其余按照慈善組織章程規(guī)定或者決策機構的決議用于慈善目的;無法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決策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此外,《暫行辦法》規(guī)定了慈善組織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其中提到,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向登記的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召開會議形成的會議決議; (三)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慈善財產清算報告;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有業(yè)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材料。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還應當提交公開募捐資格注銷申請書。 《暫行辦法》明確,慈善組織認定和取消認定應當重新核準組織章程。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慈善組織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應當同步修改章程,并報登記的民政部門核準。有業(yè)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據(jù)悉,《暫行辦法》將于2022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