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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nèi)容
2019年08月06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專家建議

    (上接08版)

    張凌霄認為,首先,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是社會組織品牌保護的一個重點。

    根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相關規(guī)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社會組織作為民法總則中規(guī)定的非營利法人,雖然登記注冊機關為民政部門,但作為獨立法人單位,也是市場主體的一部分,具有一般權利人的屬性,包括享有名稱權和知識產(chǎn)權等的權利。

    其次,如果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公司注冊了與已有社會組織名稱相似的名稱,那么就一定違法或者侵權么?

    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此處其他主體使用近似名稱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社會組織名稱在對方使用名稱的區(qū)域和范圍內(nèi)應當具有顯著知名度。如果社會組織的名稱包括簡稱,具有顯著性,并且經(jīng)過社會組織長期、廣泛地對外使用,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則其他主體在相同區(qū)域內(nèi)仍使用相同或相類似名稱的,則有違法之嫌;二是其他主體使用相關近似名稱,會造成公眾誤解為其他主體提供的服務系已有社會組織所提供。《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限制經(jīng)營者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也沒有要求其從事相同行業(yè),經(jīng)營者只要擅自使用他人近似的名稱,導致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則有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

    再次,雖然社會組織名稱權或知識產(chǎn)權遭受侵權后,社會組織可采取依法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一旦被侵權,維權過程較為艱難,且被侵權時社會組織的聲譽可能已經(jīng)遭受損害,不利于社會組織品牌維護。所以社會組織應及時將其名稱或簡稱注冊成商標,這樣能盡量避免其他法人濫用社會組織的名稱,損害社會組織的名譽,也為后續(xù)維權拓展了維權途徑。若該商標符合“馳名商標”的標準,他人再注冊相同的企業(yè)名稱可能會被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社會組織應對其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版權、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品牌等全部知識產(chǎn)權進行合法有效的保護,建立起社會組織全方位的知識產(chǎn)權防護體系。

    對此陸璇也給出兩點建議:

    一是加強自身保護。

    比如提高知識產(chǎn)權的法律意識,提升無形資產(chǎn)的管理水平,讓知識產(chǎn)權得以確認,該去登記的登記,有的可以去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證,把品牌與標識標志申請商標,外觀設計可申請專利,機構需要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建立保密制度等。

    二是不要使用來源不明的作品。

    不乏有公益組織在微信微博中使用過他人的照片,被權利人起訴要求每張照片賠付相應金額。所以應盡量使用原創(chuàng)圖片或文字,不要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在給組織或項目起名字之前要去網(wǎng)上進行商標檢索,看是否和別的企業(yè)或社會組織的注冊商標重合。

    兩方面意識都有了之后可有效減少此類糾紛,另外在相關權益受到侵犯之后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