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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蘭:慈善組織保值增值不應把步子邁得太大

2019-07-23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張明敏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審計報告》顯示,2018年基金會取得投資收益27,436,586.26元


■ 本報記者 張明敏

2019年1月1日,《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對慈善組織的投資活動,慈善財產運用風險,慈善組織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做出規(guī)定。同時讓慈善組織從事保值增值業(yè)務有法可依,讓慈善組織投資理財減少公眾質疑。

此前,2018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外匯局聯合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yè)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guī)”),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yè)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yè)務。

在這一背景下,慈善組織如何開展保值增值活動?

《公益時報》記者專訪了中國紅十字基金會財務資產部部長劉金蘭,就基金會投資偏好、投資收益及使用、金融機構投資產品以及與慈善組織投資所面臨的共性問題做出回應。

2018年度中國紅十字基金會財務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基金會實現年收入6.96億元,同比增長16%。社會捐助收入突破4.47億元。公益支出5.8億元,全年投資收益為2743.66萬元。

年化投資收益穩(wěn)健保持4~5%

據劉金蘭介紹,中國紅基會的投資行為從2008年開始,投資方式就是購買風險等級R3以下(小于等于風險3級)的銀行預期固定收益率理財產品,并無二級市場購買股票及進行股權投資、實體性投資等行為。2008年至今依舊堅持此種投資行為,并無太多突破。

劉金蘭表示,銀行有專家團隊和資金池,在《資管新規(guī)》出臺前,購買預期固定收益率銀行理財產品屬于剛兌產品,能夠保障收益,這符合慈善組織的訴求。而基金或證券公司提供的產品大多為凈值型,產品持有期間存在波動,需要專業(yè)人員進行跟進,這樣會增加慈善組織成本負擔。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審計報告》顯示,2018年基金會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為551,265,528.70元,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為27,436,586.26元;2017年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為480,000,000.00元,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為19,178,365.43元。

“這些年,基金會投資理財的平均收益均維持在年化收益4%~5%之間。2018年,在外部市場行情不好,所購買的產品平均年化收益率也達到5.2%,其中有個產品達到5.5%。”劉金蘭說,“這些年,外部金融評估機構對中國紅基會做過一些評估,均做出了投資收益較為平穩(wěn),波動較小的結論。”

設立投資增值咨詢委員會

據了解,由于投資業(yè)務占比整個基金會財務業(yè)務量的比重不大,中國紅基會內部暫未設立投資業(yè)務專門部門,目前投資均由財務資產部開展,秘書處負責日常的常規(guī)投資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理事會是投資決策機構。

中國紅基會雖未設立投資業(yè)務部門,但在理事會下面設有投資增值咨詢委員會。

據劉金蘭介紹,投資增值咨詢委員會由擁有金融和投資背景人士組成,主要在宏觀政策咨詢、內部管理制度、投資策略和方法、資產配置標準及決策程序提供咨詢意見。不涉及給購買具體金融產品提供建議。投資增值咨詢委員會不在基金會領取任何報酬。

“投資增值咨詢委員會也會了解基金會購買的理財產品是否遵守相關規(guī)定流程進行投資,是否購買負面清單的產品等,從一定程度上說,也對基金會投資行為進行監(jiān)督。”劉金蘭表示。

劉金蘭指出,《辦法》出臺讓慈善組織進行投資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鼓勵慈善組織進行投資的行為。但是慈善組織在進行投資活動前,應該對自己的內部管理、決策程序進行一個自我判斷,要把風險管理放在首位,不應把步子邁的太大。

投資偏好穩(wěn)健

據劉金蘭介紹,中國紅基會保值增值投資理財主要方式是委托銀行購買理財產品,保證固定收益率。由于基金會收到善款均需要及時撥付用于保障公益項目執(zhí)行和機構運營,資金流動性強,長期投資產品不能滿足流動性的需求。

“慈善組織資金并不像產業(yè)基金可以做長期投資,投資周期5至10年。我們會根據資金流動性來規(guī)劃投資計劃,3個月、6個月、1年、最長的理財產品周期多長合適,投資回報率如何,均要結合基金會資金流動性。在目前市場行情下,《資管新規(guī)》還沒有完全禁止固收類銀行理財產品,雖然利率較去年同期低了一個點,但是還能保持在年化收益率4%左右,如果內部投資管理及決策機制還沒有特別完善的情況下,銀行固收的理財產品還是一個相對優(yōu)選的方案。”劉金蘭表示。

據劉金蘭介紹,中國紅基會在年度理事會上會做出投資理財的計劃,理事會通過后,秘書處按計劃執(zhí)行。通常在一筆理財產品到期一個禮拜前,財務資產部會在各個開戶行進行詢價比較,遴選出性價比較高的同類產品,秘書處審批通過后,進行購買。

“可能了解我們更多的還是銀行,因為慈善組織善款收集的渠道是銀行,慈善項目的資金撥付也都在銀行,善款進來后往往很快就會被撥付出去,并沒有太多沉淀資金。投資行為呈現周期性、分散性,這些信息銀行最為了解,銀行會推薦相對穩(wěn)健和收益率適中且能實現剛兌的理財產品,慈善組織根據自身條件進行選擇產品。”劉金蘭說。

保值增值的收益使用

“投資理財收益均會支持中國紅基會日常運轉及公益項目的實施。”劉金蘭表示。

據劉金蘭介紹,中國紅基會開支分為三部分:第一,直接用于公益項目的成本支出;第二,機構日常管理費用支出;第三,籌款費用支出。

劉金蘭表示:“大多慈善組織尤其基金會都是自收自支的組織,財政沒有任何撥款,提取管理費用一般都不足以支撐機構的日常運營,保值增值收益是保證公益機構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支撐力量;另外,大病救助、人道救援、緊急備災救援和騰訊99公益日配捐均會從投資理財收益部分列支一部分。比如:如果一個地方受災,馬上發(fā)起籌款后又不能迅速籌集到資金,那這時候就得動用保值增值的收益來支持。”

相比于慈善組織投資理財收益的使用,這筆收益是否應該繳納相應稅收也成了很多慈善組織討論的熱點。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yè)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性投資活動取得的投資收益,含股息紅利收入、保本投資收益、投資財產轉讓收益都沒有被納入免稅收入范圍。

而《辦法》也并沒有對慈善組織投資理財保值增值收益部分稅收減免問題做出說明。

根據國家稅收相關規(guī)定,目前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收益屬于非保本收益,收益應繳納所得稅。但基金會的年度日常支出遠大于年度投資理財收益,已經將投資理財收入納入到基金會年度日常支出中,支出大于收入,沒有應納稅所得額,所以暫時也沒有產生應納所得稅額。

金融人才匱乏

慈善組織資金量本來較為有限,大多數資金也都用于公益項目,用來做投資理財的錢并無多少,這使得大量慈善組織對于投資理財更多持有謹慎態(tài)度,有能力投資的機構并不多。

據了解,中國紅十字基金會財務資產部有正式員工5人,志愿者2人,部門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基金會日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投資理財并非基金會主業(yè),是業(yè)務中很小一塊,部門安排1人負責執(zhí)行投資事宜,秘書處負責日常的常規(guī)理財產品的購買,重大投資由基金會理事會進行決策。

劉金蘭表示,實際上慈善組織在保值增值方面面臨著這樣的共性問題:

第一,人才不足。要想投資效果好人才是關鍵,但是慈善組織有自己的薪資體系,很難突破已有的薪資體系去高薪聘請專業(yè)投資人才,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

第二,慈善組織的主業(yè)并不是投資。不像基金公司的主業(yè)就是投資,募集資金的目的就是解決投資增值的問題。

第三,投資增值存在風險,決策機制決定了慈善組織在投資理財的問題上不敢把步子邁的太大。

劉金蘭表示:“慈善組織涉及重要投資需要理事會批準,如果理事會成員多數具有金融或其他財務專業(yè)背景,則慈善組織投資行為可能表現積極。但理事會成員專業(yè)背景較為多元,則慈善組織在投資行為上可能表現復雜。”

期待建立樞紐平臺

由于慈善組織保值增值存在的上述問題,很多時候是慈善組織自己在默默地做?!掇k法》出臺后,市場反應開始積極起來。證券、基金、信托、財務類公司通過各種途徑與慈善組織接觸,推薦金融產品,助力慈善組織投資。

“今年上半年,僅我接待洽談合作的金融機構就有十幾家。財富、信托、證券、私募股權公司均有,這些金融機構的從業(yè)者也想幫助慈善組織做好投資業(yè)務,推出了一些較為穩(wěn)妥的投資理財產品。”劉金蘭表示。

對于目前眾多金融機構上門推薦,劉金蘭也坦言有些無力,僅有幾名財務人員的慈善組織除了處理機構日常財務核算外,能夠顧及機構投資理財時間卻不多。希望能有公益或金融界的一些樞紐組織或平臺牽頭,擬定準入清單,甄別優(yōu)秀金融機構和產品供慈善組織在該平臺挑選,這將大大節(jié)省慈善組織投資理財的成本。

“現在金融機構比慈善組織還多,打造樞紐平臺前期與想要參與慈善組織投資理財的金融機構接觸,對其評估、篩選、實測后在平臺推出,慈善組織后期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自身投資實力來選擇金融產品。”劉金蘭說。

對于能夠與慈善組織合作的金融機構,劉金蘭心中也有著自己的標準。

劉金蘭表示,“第一,金融機構推出理財產品應該比較穩(wěn)健,金融機構自身有一定的風險管理能力;第二,金融機構履行企業(yè)社會責任,可以做一些金融知識的普及,比如在選擇產品時如何能夠識別產品的風險;第三,金融機構愿意參與一些公益項目。這應該是慈善組織選擇金融機構合作的基本標準。”